霸州市市级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3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
2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0%以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
3 | 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4 | 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越界或者越层采出的矿产品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
5 | 因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合理,或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及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6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测绘工具,没收测绘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75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第五十一条 |
7 | 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收盗伐的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8 | 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9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
10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
11 |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
12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二条 |
13 |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条 |
14 | 对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5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
1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 |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六条 |
17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
18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
19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20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
21 | 对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人工繁育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四十条 |
22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23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收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24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25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
26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
27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
28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
29 | 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
30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31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
32 | 对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对破坏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33 |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以及捕杀、买卖青蛙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 | 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
34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实物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35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 |
36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37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38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39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40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和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41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42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43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
44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收所采种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45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
46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47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
48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自1997年6月15日起施行,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订)第十六条 |
49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 没收伪造的林木良种证书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 1997年6月15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26号修订)第十七条 |
50 | 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种子法》未规定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 2006年11月13日公布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51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52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5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5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55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56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建园)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3年3月29日经省政府批准,1993年4月15日省林业厅发布实施,201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修正)第十六条 |
57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
58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59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收缴伪 造、倒卖、转让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
60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
61 | 对假冒授权品种(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 |
62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
63 |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 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
64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收缴其伪造、编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发布施行)第二十四条 |
65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66 | 对违反《河北省绿化条例》规定,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
67 | 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变卖所得 | 没收树木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
68 |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
69 | 对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
70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建园),以及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 | |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3年3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令修正)第十六条 |
71 | 对在森林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林地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未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的森林防火设施的,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建设项目规划的森林防火设施未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4号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三十九条 |
72 | 对擅自采伐、移植,剥皮、挖根、折枝,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4号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73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74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 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 1994年7月26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订)第三十条 |